《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人结合以下事实,提出以下意见:
希望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1、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受害人也有过错。
事发当日,受害人未经同意,并因双方有民事纠纷引发冲突。在此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对民事纠纷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私闯民宅,其本人有一定过错。
2、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情解释。《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行为符合该情节,因此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3、家属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拘留后,其家人多方筹措,积极协商,最终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行为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已经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4、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
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的不理智造成的,其以前表现良好,没有违反犯罪记录。在看守所也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也表示认罪,悔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一、不得逮捕的情形有哪几种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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