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学生训练猝死学校赔偿30余万
朝阳新源里中学高二学生周某,在学校训练篮球时猝死,其家长以学校未尽责,状告学校索赔85万元。
昨日下午,朝阳法院以新源里中学对学生的保护存在不足,应对该校学生周某猝死负有部分责任为由,判决学校赔偿周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9万余元。
两次倒地后身亡
今年5月13日,学校篮球队为准备朝阳区篮球联赛,开始集训。周某作为篮球队队员参加了集训。
根据校方提供的6月1日的监控录像显示,下午6时28分,周某自行两次昏倒,其间,教练曾为其做人工呼吸。
随后,周某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死亡证明书中,周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高温天训练引争议
庭审中,周某父母出具了北京市专业气象台气象证明,事发当天,气象台发布了高温橙色预警,当天下午3时,学校附近的工人体育场的温度为37.9。
周某父母称,校方在高温橙色预警天,组织有危害性的篮球训练,使周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与义务,向学校索赔85万元。
学校代理人称,周某猝死是意外,其在入学和每年的体检均显示身体正常,其打篮球也经过家长同意。事发时,教练抢救措施并无不当。
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校方在高温预警的情况下,仍安排学生进行训练,其间没有校医在场,也未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所以,学校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同时,周某是为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做准备,学校应给予一定补偿。法院酌定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周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9万余元。
同学为死者默哀
据了解,诉讼宣判前,学校已承担了周某的抢救费、丧葬费共计2.4万余元,支付了道义补偿金、师生捐款8万余元。根据周某同班同学的悼念博文记录,事发次日,同学们还在老师的提议下,起立为周某默哀1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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