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哪些问题
1、政策制度不够落实。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单独设置,形成第三方监督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既负责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和土地使用管理工作,还具体经办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并发放安置补偿等事宜,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运行模式,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业务资料不够完整。相关单位普遍存在征地拆迁业务资料整理不规范、不完整,原始丈量、确认资料不齐全,未按各征地拆迁项目形成规范的业务档案,有的业务原始调查资料与后期财务补偿数据之间存在出入,但不能说明原因。加之个别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较差,补偿资金支付表册反映项目等内容不全,会计核算较混乱,账务处理不规范,给后期被拆迁人的查询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带来了不便。
3、监管机构不够到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制度不落实,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环节监管不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应拨数、实际拨付情况不明,对已拨付的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未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4、补偿标准不够明确。由于政府相关补偿标准文件滞后,对部分不可预见的具体征地拆迁补偿项目没有明确补偿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征地拆迁承办单位为了完成任务而妥协,采取部分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来息事宁人,给征地拆迁户范围及标准之外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人为造成了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情况等暗箱操作问题的产生。
5、资金使用效益不够明显。如2009年在对某县高速公路审计时,发现该县某村镇上级拨付的征地拆迁资金,有的直接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有的直接指名拨付至村组人员。补偿安置资金未全部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核算下拨,而是谁申请给谁拨付,同一项目分别给业务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拨付补偿款,导致产生重复拨付的问题。有的乡村通过采取多报、虚报面积和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套取补偿资金用于支付征地拆迁工程款、弥补工作经费等。
二、农村征地拆迁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三、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
1、货币补偿,即直接用现金一次性补偿清楚;
2、产权房屋调换,及安置房安置;
3、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会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外还会补偿农村房屋重建的金额;
4、由农民自己选择补偿方式,没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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