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名广告演员,无意之中看到自己莫名其妙地和大蒜粉一同出现在大街上,意识到自己是被侵犯了肖像权。于是,从去年8月27日起,3名肖像的主人与广告主冠生园(集团)开始了交涉,但没有结果。2000年11月13日,3人将冠生园告到静安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首先说明该广告是公司下属调味品公司1999年出资22万元委托电影电视技术协会做的,3名原告的肖像照片是当时拍摄广告的照片,协会已经付了报酬;同时又强调,虽然作的是调味品广告,但对原告的肖像是一种美化宣传,烘托的是产品效应、名牌效应,不是丑化;再加上使用3名原告的肖像做广告只从5月份开始,时间较短,其提出的精神赔偿数额太高,故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两次开庭,两次调解,昨日终于有了结果:冠生园当庭向3名原告道歉,一次性支付3名原告精神损失费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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