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条件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6 17: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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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条件有什么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什么时间办
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法律依据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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