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1-7-27【实施日期】2001-7-27【发布单位】【文号】武地税发[2001]239号
各地税分局、各区房地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有关代证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及手续费提取比例等问题提出若干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地局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征税,认真执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业务工作上要做到税票由专人负责,征收税款按规定及时入库,征收入库的数据和报表按季向同级税务部门报送。
二、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代证人员资格的审核、代征工作情况的检查以及税收票证和入库的管理,定期统计和填报征收数据。要加强税收业务的指导和政策宣传,加大征收检查力度,积极做好征收服务工作。
三、各地税分局和各区房地局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代征的有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地税分局,按国家现行规定,以实际代征入库税款的5%提取手续费,并按季全额支付给负责代征工作的区房地局。?
(二)每年应支付给房地部门的手续费,按上年度全市个人土地使用税实际代征入库的税款总额基数和返回比例计算,扣除分局已支付的5%后,不足部分由市地税局负责补齐。代征税款总额与上年持平的,手续费按上年基数支付(含分局5%部分,下同),税款超过或达不到上年基数的,手续费按代征税款同比增减。对个别代征单位以前欠返的手续费由该区房地局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地税局有有关分局核实后予以补拨。
(三)市地税局应支付的代征手续费按季预支,按年结算,由市地税局根据各地税分局提供的具体数字核实后将补齐的手续费全额拨付给各地税分局,再由各地税分局拨转到各区房地局。
(四)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一定三年不变。若国家代征手续费规定有变动,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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