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政府采购中的适用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01:40 351 人看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其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其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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