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34:51 287 人看过

1、封闭性限制。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有效力吗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有效力。但是一般不需要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的效力。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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