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以及近期的一寸照片;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本省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1)本省居民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另外双方当事人还需各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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