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为了房产将自己的两位香港前同事告上法庭,称三人共同登记的房屋是其借名购买,应属自己所有。而另外两人则表示胡女士是在说谎,房屋应属共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1月6日,胡女士、徐先生、陈先生与北京辰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同时,胡女士与徐先生、陈先生签署承诺书,声明由胡女士占33%份额,徐先生占50%份额,陈先生占17%份额。后胡女士以徐先生、陈先生对房屋没有实际出资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确认为自己独有。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胡女士要求确认房屋为自己独有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二审开庭时,胡女士提出,徐、陈二人是其在香港工作时的同事。2001年11月,她向北京辰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签署了认购书并支付了认购定金。该房屋为外销房,且增加名义购房人可快速办理银行贷款。在此情形下,胡女士请求增加徐、陈二人作名义物权人,以便胡女士可以购买房屋并快速办理贷款。徐、陈二人表示同意,并准许胡女士代签有关手续文件。2002年1月6日,胡女士以三人名义代签合同、交纳了房款、并亲力亲为办理了买房的后续手续。胡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徐、陈二人没有出资,并将二人形式上所有的份额确认在胡女士名下。为佐证其主张,胡女士提交了买房及办理贷款的相关票据。
徐先生和陈先生不同意胡女士的主张。徐先生和陈先生认为,三人关于房屋的权属情况,签订过一个声明书确认该房屋按份共有,该声明书被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为有效协议,本案房屋权属应当根据声明书的内容认定。另外,胡女士所谓的借名完全是虚构的,她的丈夫也有香港身份证,没必要借用徐、陈二人的名义购房。因此,不同意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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