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限制因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6:15:09 327 人看过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离婚协议没有达成;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4.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该精神病人除配偶之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离婚;5.在国外登记结婚的;6.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如下资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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