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受损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30:40 217 人看过

在校实习生不能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因职务受到伤害不应以工伤论,可参照雇员职务受害责任的有关法律处理。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在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生产实习、临床实习、教学实习等。这种情况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实习人员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推定实习人员放弃了学校在实习期内对实习人员的照管,学校不应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实习人员伤害的承担可参照雇员职务受害责任的有关法律处理。二是在校生实习。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如何承担责任,后面将详细阐述。

在现实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的实习,即学生已经正式毕业,但尚未正式就业,而在一些单位实习。目前一些单位以这种实习为名,大量招收实习生,不给或者给很少报酬,而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单位又以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这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在这种所谓的实习中,学生已经正式毕业,属于进入社会的完整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在校实习生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校生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学校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因学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服务,对于上岗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实习单位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同于工资,只是一种生活补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在校实习生获得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而是实习补贴。这也间接说明了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尚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专业培训、取得从事该项技术职业的资格证书,仍属于学生身份,与学校依然存在技能培训合同关系,还处于没有结业的状态,所以原告不是进入社会的完整的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李某施工队之间根本无法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原告与实习单位李某施工队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李某施工队之间实际上存在口头的实习合同关系。实习合同与雇佣合同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在于,雇佣合同为有偿性合同,而实习单位一般不支付报酬给实习人员,但实习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同时,已获得了技艺上的收获,这种收获可权且视为其支出劳务的报酬。雇佣合同与实习合同没有实质性的差别,适用法律方面可以互相参照。参照关于雇佣合同中雇员受侵害方面法律的精神,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从事焊接实习过程中眼睛致残,可以要求实习单位赔偿。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学生实习期间,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过错推定。

本案中,被告学校对实习期间的学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

1、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技能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结业考试、发放结业证书的情况下,安排原告到造船厂实习,应视为学校培训行为的继续,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除了要履行安排教师指导这一主义务外,还应履行从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为原告等学员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2、被告收取了原告600元代培费,是从活动中受益的人,根据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更多地认定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学校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给学生造成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过错推定。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系自己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法院推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存在过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侵权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赔偿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负全部赔偿义务,并因其中一个侵权责任人之履行而使全部赔偿均归于消灭的责任。

从前面的分析可看出,原告既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学校赔偿。究竟该找谁赔?这就涉及到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侵权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赔偿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负全部赔偿义务,并因其中一个侵权责任人之履行而使全部赔偿均归于消灭的责任。由于赔偿责任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受害人对于各个侵权责任人都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都可以单独向其行使请求权而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受害人应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学校和李某分别基于技能培训合同和实习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对原告负赔偿责任,并且学校和李某之间并无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故意,其对原告所负的赔偿责任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可见学校和李某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的赔偿责任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两种赔偿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同时存在,因此原告既可以基于实习合同关系选择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基于技能培训合同关系选择要求学校赔偿。原告基于技能培训合同关系选择要求学校赔偿,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在债务人先于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学校仅是未尽到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因此学校不是终局责任人。如果被告学校能够确定终局责任人即直接侵权人或认为李某有责任,学校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直接侵权人或李某追偿。

司法实践中,对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有的法院判决实习单位和学校按各自过错大小的比例承担责任即承担按份责任,这是错误的,混淆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由于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方能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中任何人的单独行为并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必然存在责任承担的份额问题。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均能单独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每个人均负有全部赔偿的义务,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只不过先于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罢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4: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理解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为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导致的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理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n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022-06-21
    350人看过
  • 房屋租赁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甲向乙租赁某楼房二楼经营餐厅业务,并对餐厅进行了装修,同时根据消防需要安装了自动喷淋系统。该楼房的一楼系丙经营的浴场,丙在经营过程中偷用整幢楼房消防系统的水,并拖欠数万元水费,至自来水公司停止供应该楼房消防水,造成甲的餐厅消防喷淋系统形同虚设,消防部门遂责令甲经营的餐厅停业。甲的权利受到损失已成事实,甲显然具有要求相关责任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乙认为损害系丙的侵权行为所至,不同意承担责任;丙认为甲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向其主张,遂形成纠纷。一个纠纷的解决首先要分析其内部隐藏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但侵权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是谁?是甲、丙还是乙、丙,还是另有其他说法,弄清这个问题,是理顺本案的前提。众所周知,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当然应向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房屋承租人暂时获得了承租房屋一定期间的占
    2023-06-07
    484人看过
  • 交易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效果很好。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还应当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场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同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
    2023-05-01
    217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哪四种,公司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哪四种(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
    2024-02-09
    284人看过
  •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补充责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一、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1.产生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2.各个债务人债务承担顺序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3.诉讼主体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4.承担责任之后的追偿权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
    2023-06-18
    443人看过
  • 解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四大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但是,雇主由于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也是存在责任,雇员可以基于劳动关系请求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又如,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这就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救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都是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的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
    2023-06-07
    473人看过
  • 不真正的跟真正的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一、不真正的跟真正的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首先让我们认识到连带责任的定义,这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要求两名或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产生的债务负担完整或部分的责任,以此形成他们自身内部债务责任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其次是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介绍,这种责任是指各个债务人由于存在不同的引发事件,但却针对相同债权人负有以同样给付作为标的的多个债务,当其中某一名债务人完成了应尽的义务时,所有的债务都随之消失,这时,数位债务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便是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通过上述的概念解释,我们可以轻松地理解和掌握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差异,简而言之,即在连带责任中,至少要求两名以上的债务人须基于相同的原因,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然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同样要求至少两位以上的债务人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只不过这些债务人所承担的原因须有所不同。《关于审理人身损
    2024-07-07
    87人看过
  • 什么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什么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二)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023-05-06
    386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只能择一告吗?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只能择一告吗?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可以择一起诉,也可以两个一起起诉。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二、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情形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
    2023-01-18
    231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终局责任人为几个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应当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
    2023-04-18
    357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024-05-03
    432人看过
  •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对比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二)、特征对比连带责任1、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
    2023-04-13
    367人看过
  •  真正的连带责任情形并非如此
    该段内容讨论了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责任以及医疗产品、环境污染和动物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责任。指出,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归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同时,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或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归属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产 品
    2023-09-02
    242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同时起诉吗
    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同时起诉,还可以一起审理,因为这是属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同时起诉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中华
    2022-07-06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程序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9
      第一,赋予患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利。因医疗机构提供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将医疗机构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从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则及时保护患者权益。受害患者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医疗产品的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最终责任人的权利。第二,
    • 怎么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2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承担方式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07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的概念是那些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28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 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22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为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导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