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经营场所应提供房产证,生产用地提供土地证、土地用途证明。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提供检验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如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及受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才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曲江分厅”(http://wsbs.qjiang.gov.cn/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grsx.action?areacode=440205hot=4)提出申请;(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录;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上传电子材料。)
2.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不予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退回次数三次的,需重新发送申请。)
3.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上传系统的申请材料及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曲江分厅”打印的《网上申报企业()登记预审通知书》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需要进行特殊审查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4.审查:1)普通审查:经办人经查申请人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2)因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存疑问需要现场检验检测而进行特殊审查的:实施机关在出具受理通知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将申请材料交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人员按特殊审查方式审查量化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将检查意见交回实施机关,由原该许可受理人汇总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国家林业局。对予以许可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林业局营林股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通过窗口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自行记录网上办事的流水号。
2.受理
1)受理审核:曲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需要进行特殊审查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1)普通审查:
经办人经查申请人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2)因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存疑问需要现场检验检测而进行特殊审查的:实施机关在出具受理通知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将申请材料交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人员按特殊审查方式审查量化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将检查意见交回实施机关,由原该许可受理人汇总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国家林业局。对予以许可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由国家林业局按法定期限完成证书制作。
2)证件送达:通过邮件送达。
6.归档: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审核单位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开。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曲江区鞍山路15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曲江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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