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郭京霞)开发商金建公司在出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者说明所购房屋系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致使购房业主权益受到损害。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维持原判,金建公司赔偿业主吊顶费、违约金、退还购房款等共计40万余元。
付女士诉称,她于2003年9月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的两套房屋,并和金建公司签订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交付了全部房款240多万元。双方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3年12月28日。但付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所购买两套房屋都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因此拒绝收房。多次协商未果,付女士将金建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金建公司将两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付女士,并替付女士支付日后的吊顶费1.4万余元。另外,因为房屋有欠缺,不值退还原价,因此还应退还付女士24万购房款。加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金建公司一共赔偿付女士40余万元。金建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经过调查认为,付女士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属客观存在,金建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付女士告知该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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