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法》的内容中与三资法所涉及到的主体有一定的重复,但是这些公司主体的特殊性让公司不能完全适用否则就会与普通公司的管理发生冲突而必须有专门的三资法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市场秩序。
一、股份和股权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转让。股份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股份有以下三层含义∶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③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4、主要分类。股份∶按股东权力,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混合股。按票面形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持股主体,可分为国家股,单位(法人)股和个人股。股权主要有以下两种∶①自益权②共益权。
二、法定代表人欠钱是否可以让公司还
法定代表人欠钱不能让公司还。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及债务不能混同。
公司只对公司债务有偿还的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所欠的债务,公司是没有义务偿还的。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有股份的话,是可以要求执行公司股份用于偿还债务。
三、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什么区别?
(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3)适用法律的不同。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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