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规划专家组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六章附则
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决策。
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规划专家组),对城市规划有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审议或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决策下列事项: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决定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标志性建筑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三)决定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周围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四)决定房地产开发计划;
(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城市规划决策事项。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委员由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担任。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委员应占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委员要达到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对未获市规划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研究,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下列事项:
(一)决定一般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改造规划;
(二)决定城市次干道和支路两侧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三)决定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四)决定城市绿地、雕塑、小品设计方案;
(五)决定已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城市规划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第十四条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研究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五条对未获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研究,或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
第四章规划专家组
第十六条市规划专家组由熟悉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文物、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具体事务。
市规划局应建立专家信息库,邀请国内外一定数量的著名专家参加。专家组评审会议组成人员,由市规划局根据会议评审、论证的事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会议主持人由与会人员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审议或决策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一)、(二)项规定的城市规划事项前,应当先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作为审议或决策参考。
除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外,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
第十八条专家组评审会议由专家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专家同意为通过。专家组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专家审阅签字。
第十九条对未获专家组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重新申报。经专家组二次论证通过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
对专家组二次论证仍未通过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进行研究。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申报事项统一受理,分类整理决策事项,汇综研究材料,拟定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日期和议程。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以及第十一条(一)、(二)项所列事项,由市规划局组织规划专家组评审论证后,分别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
其中,本规则第六条(一)项所列事项,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第十一条(三)、(四)、(五)项所列事项,由市规划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公共绿地规划,以及重要区域、主次干道景观和标志性建设项目,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作出决策后,由市规划局向社会公示。
对社会意见比较突出的,市规划局应向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由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决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行政效率,下列事项由市规划局局长会议研究决定:
(一)依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市高新区和其它工业区的工业项目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生产厂房等工程规划;
(三)单位院落内不影响城市景观的零星建设;
(四)临时设施、改门改窗、建筑物外形改造等;
(五)市区以外规划区以内村庄建设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
(六)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作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基本依据。按法定程序应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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