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操作和处理不及时的教训:患者可能会大出血甚至死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0:45:10 301 人看过

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1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欧阳平、欧阳小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90%计人民币632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之母黄全英于2008年12月8日因患左半结肠癌而入住被告医院。12月15日,被告医院为患者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患者黄全英死亡的后果。

经医学专家讨论分析,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为左半结肠癌根治术后并发失血性休克、DIC、肾功能衰竭;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出现失血性休克后,医院诊断和正常处理不及时,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为患者黄全英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时,因手术医师术中操作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出现失血性休克后,被告医院诊断处理不及时,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被告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医院对两原告因母亲死亡所致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为什么总是打不赢医疗官司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

举证责任:从患者到医院

《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如果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虽然医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但相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而言,受过专业教育、拥有临床经的医生,举证的难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证据来自于他们非常熟悉的医疗领域,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的天平还是公正的。

鉴定机构:从鉴定委员会到医学会

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

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却直线上升。于是,质疑声一片。

(二)漏洞多:新规其实很脆弱

《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事实上,虽然举证倒置规定已实施,但患者仍需要为诉讼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并能提供院方无过错的有力证据,那么提出诉讼的患者便会败诉。所以,新规并没有对患者“一边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将医院告上法庭。

责任认定难:几方互相推诿

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定所需检材、提供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鉴定部门要求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而审判人员认为应由鉴定机关直接通知,结果双方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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