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7:40 39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的事业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下同)。交通部直属的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的企业除外。

外省市半年以上固定在本市从事运输的船舶的运管费,其征收办法按《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路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第五条运管费按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营运(营业)收入的2%计征。

各级航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运管费。

第六条运管费由各级航管部门按照企业、单位的地址、和个人的户籍地实行区域征收:

(一)在市内六区的,由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征收;

(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设在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征收;

(三)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郊区、县的,由当地航运管理所(或交通运输管理所)征收,其中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部队运管费的50%上缴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运管费。

第七条运管费按月缴纳。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应于每月十日前持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的月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到各级航管部门一次缴清上月的运管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各级航管部门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缴纳运管费:

(一)由于实行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实行原材料自运而形成的货款、工程款与运费混计,水路运输营业额难以计算的;

(二)其他营业额难以计算的情况;

第八条对兼营国内和国际航线的运输船舶的运管费,按每一船舶载重吨每年五元计算,按月定额征收。当每一载重吨国内运输月营业额超过二十一元时,仍按实际营运收入的2%计征。

第九条各级航管部门征收运管费时,应向缴费者核发印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监制章的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和同期有效的单船运管费缴讫证。对持有效运管费缴费凭证和缴讫证的,航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均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条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航运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航运管理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从事航运行政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航运行政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船、通信、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服务设施);

(五)运管部门的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以上费用中属经费开支的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用,经费开支前编报计划审批,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

第十一条运管费收入系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支出时应由各级航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审批,按季拨付。收入大于经费支出的部分应按规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逾期不缴纳运管费的,航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外,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逾缴日期,每日以应缴费款的千分之五计算。

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营业收入报缴运管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应纳款项外,视情节并处弄虚作假部分的营业收入50%以内的罚款。

对拒不缴纳运管费的,由航管部门收缴其运输(或服务)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三条滞纳金和罚款均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滞纳金纳入运管费统一管理。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对天津市航运管理处依照本细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天津市交通局申请复议;对其他航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天津市航运管理处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前款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期间,航管部门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天津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5: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办公用房相关文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修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附: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
    2023-06-08
    406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你局沪运〔1990〕457号《关于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悉。我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各省设在上海市的办事机构不属该规定所指的“运管部门”。因此,设在上海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接受上海市航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向其缴纳运输管理费,不再向本省运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2023-06-08
    15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解释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贵院《关于商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函》(法交[1999]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应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未经批准,则不能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二、设立水路运输企业,须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获得批准筹建的,由水运主管部门颁发《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筹建企业根据批准筹建文件的内容,按照《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购置或建造与之相适应的船舶,申请办理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国籍证书,配备相应资格的船员等事宜。
    2023-06-08
    133人看过
  •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运输指挥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五条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
    2023-06-08
    150人看过
  • 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三章征收标准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缴库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货运附加费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年度公路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二条青海省交通厅是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和减免公路货运附加费。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三条公路货运附加费是指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费用。它的征收对象是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货年客货两用车、厢是货车、自卸货、车挂车、牵引车、各种既车、可载货物专用车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调驻车辆,军队、武警参加营运的车辆,在公司、厂、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三、无固定职业或待业。第三条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以上简称管理站)申请;经管理站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管理站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业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持原登记的管理站的证明,向所去地的区、县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2023-04-23
    325人看过
  •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修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七)、(九)、(十五)项。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
    2023-06-08
    358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上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均依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收取通行费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路局和区、县公路分局及其所属通行费征收所(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费的收取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下列公路和公路桥梁,需要偿还贷款或集资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一、长300米以上的桥梁。二、高速公路。三、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和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第五条收取通行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公路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桥梁或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
    2023-06-08
    52人看过
  • 浅谈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安全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可谁又能真正去认识安全,做到安全呢?在许多人心目中,安全只是一个话题、一句口号、甚至只是一种形式,只有等出了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后才悔之晚矣。据报道,2006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112822人。其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5600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33300;煤矿死亡人数为2040人;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造成69455人死亡、43.1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亿元;水路运输翻船、沉船事故死亡、失踪人数为1020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亿元。这些惊人的黑色数字,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在电视、报纸和其他媒体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多少人不注重安全以至酿成大祸,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多少人不注重安全葬送了自己的生命。所以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它是我们生命之舟的罗盘,安全——这个永恒的
    2023-06-08
    390人看过
  • 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和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服务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运企业和港埠企业兼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除外。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服务业务是指货运代理、货物包装、堆存理货、货运配载、停车收费、跨省市客运代办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是指代办水路客货运输手续、代办水路客货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具体负责全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具体负责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
    2023-04-24
    22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失效日期:1998-4-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
    2023-06-08
    489人看过
  • 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引滦入港输水管道是为天津钢管公司、军粮城发电厂、电解铜项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业供水的专用输水管道。为保障安全输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水利局是引滦入港输水管道(以下简称输水管道)的主管部门。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水管道工程设施的义务。第四条输水管道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覆盖面及由管道两侧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外缘外延三十米的范围。第五条禁止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在输水管道上部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
    2023-06-08
    378人看过
  •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和建立成渝高速公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4]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成渝高速公路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成渝高速公路全线的旅客运输由省交通厅管理,成都、重庆、内江市交通局管理本辖区内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工作。各管理所运政人员在闸道口对各类营运客车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收费站应开辟客车专用通道。第四条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审查资格,有偿使用,进出自主,公平竞争,适度调控。第五条凡通过成渝高速公路全程或部分里程的营运客车(含客运班车、加班车、包车、旅游车、出租车),除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外,还应缴客运线路调节费。跨省运行的省外营运客车暂不收取
    2023-06-08
    325人看过
  •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一、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二、金融保险业5%三、邮电通信业3%四、文化体育业3%五、娱乐业歌厅、舞厅、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六、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八、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企业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情况有: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使用地判断)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判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收征
    2023-04-03
    14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办公用房
    相关咨询
    •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八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四、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的服务设施);五、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七、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以上属经费开支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部分,
    •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文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1
      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酌情处以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实施细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9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二)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出具;(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四)装卸作业方法指南;(五)安全防护指南。托运人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第37条的意思?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设施。
    •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
      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公示其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设置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