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滥用公司人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18:39:47 438 人看过

一、什么是滥用公司人格

滥用公司人格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严格分离,这种分离:

1.表现为财产上的分离,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分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表现为人格上的分离,股东与公司系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代表个人意志,公司的运营由公司独立决定。

公司人格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司经工商机关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控制股东以公司的行为代替自己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产生了控制股东逃避责任,债权人提起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之诉。

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表现有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表现有: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2.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4.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三、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大多发生在被告住所地,或是与被告住所的有联系的地点,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及执行等,这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自己的权利而使被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有利于被被告积极应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同样也是如此,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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