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六条是什么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5:42:27 367 人看过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刑事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刑事犯罪构成的要件一般有四大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一、刑事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1、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量刑: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3、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2、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即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也不能够、不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三、刑事犯罪客体

指为刑事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事犯罪客观方面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并且: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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