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7:16:50 137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出情况。

参保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统筹方式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当期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应当使用历年结余。使用结余后仍不敷使用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平衡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余缺和适当向失业压力大的地区倾斜的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拨付。

设区的市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仍不敷使用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金月支付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月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之前及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领取。

第二十一条除违法犯罪致伤致残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什么内容
    1、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3、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024-04-25
    328人看过
  • 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内容
    一、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内容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
    2024-01-26
    388人看过
  • 山东省保安公司改制企业改制方案有哪些内容?
    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这就决定了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不同。基于企业的不同需求,专门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拟定科学的改制方案,并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1、实地考查改制企业,提出改制方向和目标;2、根据企业形式、条件、特点、性质、规模和内部运行机制,制定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3、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改制的程序和步骤;4、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产权界定方案;5、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案;6、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债权、债务筹划方案;7、根据改制总体方案,制定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8、根据改制总体方案,提出企业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分析报告。一、做好清产核资协助产权界定1、设计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制定相关项目方案;2、制定改制企业承受人或者参与人的目标评定方案;3、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4、审核企业产权结构,规划资产重组方案;5
    2023-06-21
    420人看过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次修订)
    广东省保险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
    2023-12-23
    74人看过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3、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已经参加失业保
    2023-04-12
    393人看过
  •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4-13
    342人看过
  •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2012-06-20
    181人看过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
    2024-01-27
    269人看过
  • 山西省户籍管理条例有什么内容?
    一、总则1、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3、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4、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5、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6、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7、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8、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
    2023-04-13
    95人看过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内容有哪些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内容有哪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2023-12-07
    377人看过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件有哪些?
    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件有哪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并且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
    2023-06-02
    346人看过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了哪些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理由: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概念一致。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理由:实际支付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
    2023-06-05
    453人看过
  • 202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
    2024-02-04
    151人看过
  • 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具体有哪些内容?
    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第四
    2024-01-17
    15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江苏省失业保险第45条有哪些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3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 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第八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6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 山东省信访条例49条有哪些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1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哪些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原文内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