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市区货币拆迁安置中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困房建设
本意见所称的解困房,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供应清河、清浦两区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开发整理拆迁以及储备用地上困难户购买的安置房。
解困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以需定产、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平方米,户型设计要经济、适用,最小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两室一厅),最大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
市房管局、城建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的城市建设实施货币拆迁过程中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困房年度建设计划,列人市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解困房建设应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三类以外地区储备解困房项目建设用地。解困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解困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成本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进行。建设方案、招标文件等应报市市区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解困房供应
解困房供应对象为拆迁范围内拥有住房产权(或租住公房)且家庭常住成员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租住公房或原住房出售、拆迁不超过3年的按有住房处),拆迁补偿总额不足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的以下六类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分类):
第一类:人均收入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接受民政部门救济连续6个月以上(以下简称低保户)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第二类:低保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高于8平方米,或非低保户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第三类:双下岗职工且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第四类: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丧失实动能力的家庭;
第五类:家庭有双下岗(失业)职工家庭;
第六类:储备用地上的危房困难户以及市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解困房供应实行一户一套的原则。标准按其家庭常住三年以上的人口确定,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家庭为50平方米以内,4-5人为60平方米以内,6人(含6人)以上的为75平方米以内。
下列人员可列人拆迁困难户家庭成员:
(一)房屋所有人及与其同一户籍且同住3年以上的无住房父母、子女;
(二)与拆迁家庭同住5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未婚、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三、解困房中购程序
(一)拆迁困难户持以下资料向拆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1、购买解困房申请书;
2、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
3、拆迁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低保证》或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患重大疾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市级医院或残联的证明;
5.居委会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证明。
(二)拆迁实施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初审后,报市房管局、城建办会审;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拆迁困难户,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新闻媒体公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拆迁补偿金划转市城建办设立的解困房专户,办理解困房认购手续,领取“解困房房票”,签订购房合同;
(五)有下肢残疾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家庭采取“指定安置”的办法,其他同一面积的拆迁困难户采取公开摇号选购的办法确定楼层、区位。
四、解困房价格
解困户的基准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下列8项因素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土地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建设费、维修基金);
(五)管理费按照以上(一)至(四)费用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开发利润按不超过3%计算。
解困房的实际安置价格依据供应对象的困难程度,采用差别系数调节方式计算。即:解困房的实际安置价格=解困房的基准价格×差别系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的差别系数依次为:0.8、0.9、1.0、1.1、1.2、1.3.
五、解困房管理
解困房建设享受建设规费减免的一切优惠政策。
购买解困房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规定,给予购房补贴;解困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免缴房屋契税;解困房5年后可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缴上地出让金等税费。
购买解困房的拆迁补偿金及住户交纳的差价款直接划转至解困房专户。解困房比照房改房登记发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解困房”字样。解困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省市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骗购解困房的,收回其所购住房或责令其补足与所购住房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
六、其他
市政府成立市区解困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困房建设、供应、管理以及监督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解困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房管局是解困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困房的建设、供应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解困房建设、供应、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督、财政监管、行政监察。
对从事解困房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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