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
现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四、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
五、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缉私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七、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八、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
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优化独生子女教育的实施意见
341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410人看过
-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437人看过
-
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分政策的通知
141人看过
-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什么
293人看过
-
教育部关于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65人看过
海关缉私是指海关机关通过监测、调查和打击走私活动,保障国家边境安全,维护贸易秩序的行动。这包括查缉非法走私的货物、防范走私犯罪,以及打击与跨境贸易违法行为相关的组织。 海关缉私的任务是通过技术手段、情报搜集和执法行动,防范和打击走私活动,保... 更多>
-
对军人子女教育的优待办法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03第一条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惠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死亡军人子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优待军人子女的教育,为军人子女的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军人子女教育优惠政策法规的落实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教育部关于农民工入学的新政策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9在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问题上,教育部将落实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读费。此外,针对目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初中毕业后不得不回乡就读高中或缴纳借读费,教育部也表示,今年将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推动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
国家对教育部关于引导教育的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共青团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暑期学习生活,把时间还给学生,使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和有意义的暑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教育实施办法有哪些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二)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用地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或者调整招生范围,并将调整理由和结果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