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移交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02:32:28 475 人看过

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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