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合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4:03 376 人看过

1、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谈判小组。(3)起草合同专用条款。(4)谈判。(5)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6)合同双方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建筑企业工程利润长期低水平运行,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然而,由于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认证资料不全,施工企业拖延工期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索赔居高不下,施工企业亏损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担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商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

1。雇主应该主要了解两个方面:

1。主要资质,即施工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已纳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批准了吗?招标是否已进行。履行合同的能力是资金问题。建设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

2。了解承包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资质;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声誉;

④财务状况。承包商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不得与他人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行合同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

(2)绩效管理的期限、期限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

(1)如果承包商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将其确定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会议记录、施工许可证等;②承包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开工报告中记录的开工日期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且无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二)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确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注意,由于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提交的,所以密封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发包人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以工程所有权转移之日为准以建设项目为竣工日期。(1)施工许可证:

①未取得、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②未取得、未施工的,一般以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的,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以及逾期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上的,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上的,工期不得顺延。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上时,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上时,不能以此为理由推迟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以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上,不能以此为理由推迟工期。(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质量鉴定第十五条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估期延长。

①评估合格,工期顺延;

②评估不合格,视情况而定。(七)施工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作出指示和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施工单位未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等;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单,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的,可以顺延工期,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的,不在此基础上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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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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