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是如何设立的?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由此可见,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行业的具体属性决定,合营方既可以自行约定经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通常上来,一般项目是10到30年,经国务院特批的,经营期限可以在50年以上。同时,约定经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在到期前可以提出延长申请。
-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规定
129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316人看过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
147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232人看过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
496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
420人看过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
外资企业是怎么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61、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我国法律没有作限制,如果需要延长,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延长的申请书,由审批机关在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
2022年怎么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01、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我国法律没有作限制,如果需要延长,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延长的申请书,由审批机关在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退股的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要退股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外方因与新外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而退股。 二、外方与中方投资者之间股权转让而退股。 三、外方退股,中方仍在,企业减资。 四、企业终止。 但要注意的是后三种情况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如不满十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审批手续同股权变更相同
-
-
外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7如果想要办理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变,应该准备以下材料:1、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4、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