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佛府办[2003]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已于2003年4月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省实施办法》的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改善建设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区各部门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二、实行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
根据《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制。
(一)在项目立项(申请)阶段,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方案送项目立项(申请)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明确责任,理顺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核准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方案;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2)来源:未知作者:
3、受理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建省级专家库;
5、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三)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四、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统一市、区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监督,尽快制定行业项目资格预审条件指引,对资格预审条件进行量化。
今后,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采用计算机排序的办法确定入选的投标单位。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停止执行以往我市与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办法要求不相符的文件
对列入省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的16份规范性文件(名称附后)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市及各区2003年6月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省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省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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