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康忠,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6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康忠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向康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向康忠伙同张军辉(另案处理)窜至郑煤集团新密市牛店镇王庄煤矿电影院东院院内,将被害人李更新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1260元的保力捷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二人分肥已挥霍。被告人向康忠于200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向康忠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康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施xx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康忠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康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康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向康忠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王潇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卢晓辉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盗窃盗窃案罚金流向流窜盗窃如何量刑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27根据盗窃金额、盗窃方式(入户、扒窃等)进行综合判断。),盗窃多次未处理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4)累犯;(5)造成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顾、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和盗窃是否是同一案件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立案时是盗窃,但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也可以一并侦查处理。你朋友盗窃3900元,量刑在三年以下,然而检察院量刑建议上是三年六个月,说明他还不其它犯罪或犯罪数额超过一万元。你朋友既然不知道有诈骗的事,说明关于诈骗没有找过你朋友谈笔录。或是你朋友没有说清。如果你朋友确定无诈骗行为,或认为其量刑过重,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和辩护。
-
-
盗窃一旦立案会立案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6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21]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2、盗窃罪罚金标准:《关于办理盗窃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