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1:42:11 450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

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手续。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样式,填写项目内容及有关法规送交规划部门备查。

今后工作中,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以利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2: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规划法相关文章
  • 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登记流程
    一、申请登记程序:登记资料初审、取测绘联系单、申请测绘—领取测绘成果—提交资料—交费领证。二、测绘提交资料:1、测绘联系单;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5、房屋示意图;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查验原件);7、建设工程规划核准图复印件(查验原件);8、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10、其它相关资料。注:1、对于落实政策退还的房屋,应提交退还房屋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和退还房屋的示意图,示意图上要加盖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公章。2、第7、8、9项为单位申请测绘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三、登记提交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2023-02-18
    349人看过
  •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
    2023-07-02
    22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大多数城市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和健全了地方政府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实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的地方和部门,不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出现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在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现象,严重地扰乱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3-06-05
    25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城市规划法》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并完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度。为此,建设部决定在1998年度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检与国家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的基础上,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抽查;二、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为:1.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权的问题上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2.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3.在国务院“国发〔1996〕18号”
    2023-06-06
    281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房地权属登记中心: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签有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登记。二、为保证申请人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登记,凡分期、分栋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期或每栋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规划验收。三、2002年1月1日前依原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后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四、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国土房管
    2023-04-22
    28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村镇规划建设职能分工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现就有关职能分工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研究拟定村镇规划法规;指导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审查与保护监督;负责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和其他日常事务;负责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成员单位行业管理职能之外的综合、汇总工作。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二、综合财务司:制定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的编制。三、政策法规司:制定村镇建设的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村镇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审查、报批。四、科学技术司:制定村镇建设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政策;指导村镇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适用技术推广。五、标准定额司:制定村镇建设的标准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实施监督。六、建筑市场管理司:指导全国村镇建筑市场的规范、监督和管理;负责村镇建筑设计、农村
    2023-04-22
    140人看过
  •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监察支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9月16日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凡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向市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一、申报规划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临时建筑、暂设工棚)等已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完毕。(2)建设工程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3)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二、申报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填报验收审批表,并附以下图件:1、有验线、验槽记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2、核准的总平面图、1/1000地形图、该建设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图、方案效果图、
    2023-04-22
    29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为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对城市工程地质勘察的需要,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我部对已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调整,经审查,现予以批准,强制性条文及内容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的强制性条文及内容同时废止。附件:《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强制性条文建设部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2023-06-10
    62人看过
  •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镇政府现场查验,实行建设全程管理;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2023-03-26
    16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
    2023-06-10
    441人看过
  •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
    2023-04-23
    17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城房经字[1987]第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2月1日以(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发出《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通知中说:“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根据具体情况,与税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房管部门经租房产的居民住房与非营业用房的房产税问题。
    2023-06-07
    11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二、申请权属登记(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据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
    2023-04-22
    201人看过
  • 杭州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申请手续
    事项名称房屋翻建、改建、扩建内容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申请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办理要求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一、需提供的资料(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或杂项建设工程规
    2023-05-29
    421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规划法
    相关咨询
    • 扩建部分未经审批的房屋会有补偿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
      扩建部分未经审批属违章建筑,没有补偿。 ⒈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②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⒉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
    • 房屋征收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7
      不可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 乡村房屋翻建审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隶属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隶属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解决土地审批手续——通常是土地所、住建所解决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判定(这个判定时间较长,
    • 城市房屋建筑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设计,n等级划分有什么区别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3
      区分不同的情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手续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4
      一、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要求及应完善的资料: 1、填写《市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 2、、本复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表); 4、房屋照片(仅限危房); 5、房屋鉴定报告(仅限扩建加层和危房); 6、1:2020地形图; 7、四邻协议书;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以下情况不批准个人建房:1、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2、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3、城市规划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