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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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原件3份。2.详细说明本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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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原件一式3份。2、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不得手写。
申请人提交(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不得手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3
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备案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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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原件一式3份。2.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42.123.116.187:6661/REG/a/login)进行备案并打印备案表。
申请人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3份,需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人提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3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
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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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原件3份;2.必须经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
申请人提交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环保行政许可中试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环通【2017】69号)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全面落实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工作要点》,现就我省环保行政机关实施的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柳莹潘聪聪
<!--
-->
5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根据申请材料初步判断申请事项,确定收件与否。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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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1.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申请书及申请表;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生丽
现场办结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经审查资料,符合条件的,作出拟同意许可并报送决定办理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同时报送决定办理人。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生丽
现场办结
1.审查环节审查意见;2.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4.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根据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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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办结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决定结果,同意许可决定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加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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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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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结
1.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领取加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2.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领取加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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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环境保护局窗口(44),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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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我厅下发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12、01刽20、2号)已将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给你们。为进一步强化辐射安全监管职能,促进核技术利用的健康发展,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规定,我厅决定依法将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同时委托给你们。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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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3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4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5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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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n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n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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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30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在完成下列事项后,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二)将闲置、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资质的单位;(三)终止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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