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工商企业登记机关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2:14 28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编号:为规范我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批程序,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机关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企字(1996)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登记机关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1、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批条件和程序1。需要接受委托在武汉市开展企业登记机关业务活动的,应当向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2企业登记机关实行资格审批制度。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认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条件,审批其代理资格。三。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仅应当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但也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办公设施和市发证机关批准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文件。4设立企业登记机构前,投资者(股东)应当向市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资格审批。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市发证机关提交由投资者或者股东共同签署或者盖章的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企业登记代理申报表》和《代理人员基本信息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代理申报表》和《企事业单位代理人员基本信息表》(二),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注册资本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企业(公司)章程,(三)市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具有代理资格的申请人出具企业登记代理资格批准文件。5企业登记机关取得资格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企业分类登记和公司授权登记的原则,到我市各级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手续。6市发证机关不得批准下列企业和单位开展代理业务:(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评估机构(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合伙企业(三)无法人或者公司登记条件的企业(四)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五)其他不得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业务。2、市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全国代理商的培训和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建立代理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卡,并进行本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批和代理业务范围的核准。各区县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条件和登记事项的审查、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2经办机构每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工作进行年检,市发证机关对经办机构的资质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发证机关吊销其代理经营资格,并通知登记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其经营范围。三。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只能申请合法企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营企业登记代理业务,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中的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市发证机关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并将代理人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报市发证机关认可,然后到登记机关备案。未经背书备案的,发证机关、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代理资格或者注销代理人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注销企业经营范围。5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代理人必须在有效期前到市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不续签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聘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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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9日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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