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4 11:34:29 278 人看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被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的界定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因此,只要与上述财产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应当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参与人。

主体有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是指其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而言,他们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共同所有人或继承人。被申请的财产若被没收,将会直接影响其所有权或继承权的行使。近亲属以外的与被申请没收财产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人,也具有参加没收程序的资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限定为主张所有权,例如用作实施犯罪的财物系嫌疑人借用或窃取的。该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在没收程序中,主张返还财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无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案,他们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说明和甄别,因此,侦查机关只能依照自身的判断对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这种单向的措施难免会导致对非涉案财产的不当处理。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涉案财产可能由于出借、出租等原因,并非由其直接控制或了解使用情况。加之侦查阶段相对的保密性,利害关系人完全可能对其财产受犯罪行为的牵连而毫不知情。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在没收程序进行之前,应通知潜在的权利人参与财产没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n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n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n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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