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一)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三)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二)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先履行抗辩权效力的认定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条件才会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432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140人看过
-
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有没有时效,抗辩为何权没有时效
447人看过
-
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及不安抗辩权)
439人看过
-
先履行抗辩权违约的相关法条
70人看过
-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哪些条件?
97人看过
-
2022年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0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双务合同双方的履
-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
-
履行抗辩权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江西在线咨询 2023-12-08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条件不同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纠纷怎样处理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15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