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文号:房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2-3
执行日期:2009-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三日
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以下简称燕山城管中队)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燕山城管中队在燕山地区以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二、燕山城管中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管大队的相关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燕山城管中队法制人员审核后,由燕山城管中队中队长审批决定。
燕山城管中队在行政执法中对证据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相对人违法财物实施强制措施,或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等,经燕山城管中队中队长审批后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对人及其违法财物、没收物品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达到听证程序要求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燕山城管中队中队长批准立案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拍照、摄像,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在认为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一切相关材料报区城管大队法制科审核后,由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审批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区城管大队有权退回并要求燕山城管中队继续补充调查后再行上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区城管大队有权撤销。
五、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一切案件材料,必须经区城管大队法制科进行审核后,由大队长审批决定。
六、燕山城管中队的行政执法文书一律加盖区城管大队七号行政处罚专用章,不得私自加盖其他任何印章。
区城管大队有权对燕山城管中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作出终止、变更、撤销等决定。
七、燕山城管中队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经区城管大队审批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区城管大队与燕山城管中队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无需区城管大队审批或未经区城管大队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燕山城管中队自行承担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涉及燕山城管中队在所辖区域内行政执法的一切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房山区城管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责任书
房山区城管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规范燕山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以下简称燕山城管中队)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远郊区县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全面履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各项职责。
(三)制定、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职责、权限,加强考核工作。
(四)按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区城管大队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达100%,考试合格率达100%。
(五)认真执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评查案卷优秀率达90%,合格率达100%。
(六)加强统计报表及重大案件的备案工作,包括行政处罚月报、季报、年报及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工作。
(七)遵守区城管大队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规章制度,严格、
公正、文明执法,干部及队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责任要求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
(二)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区城管大队组织的培训,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的完成统计报表工作。每月对燕山地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区城管大队。
(三)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管大队的相关要求制作处罚案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执法规范。
(四)接受区城管大队的监督、指导,区城管大队有权对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五)执法人员统一由区城管大队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确认、证件核发。
(六)保证执法效果,做到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七)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进行执法工作,不得使用区城管大队名义以外的任何名义及印章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八)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进行执法工作。
(九)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燕山城管中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燕山中队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经区城管大队审批后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
赔偿的,由区城管大队与燕山中队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无需区城管大队审批或未经区城管大队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由燕山中队自行承担责任。
(二)因燕山中队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责任后果由燕山中队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干什么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4-10-0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北京市惠山区交通事故行政裁定书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756号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石狮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缪建平,主任。起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惠邦法律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司法部不对惠邦法律所提出要求对其第19号令及司复(2002)12号批复就其合法性、合理性、适用性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干嘛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4-03-28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内容如下:1、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2、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直销传销领域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3、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广告违法案件;4、负责查处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的违法案件。
-
北京市北京市房山区员工产假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6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