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主物与从物是如何规定的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从物的构成要件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例如,备胎是汽车的从物。仅为暂时性辅助主物经济效用的,不为从物。如房客居住时带来的窗帘、门帘,不为房屋的从物。但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仍为从物。如船舶之船桨,因修理而暂时与船舶分离,仍为船舶的从物。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就不能认为是该汽车的从物。但是,从物虽不属于主物的所有人,主物所有人将其与主物一起出卖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主物是独立之物,从物也是独立之物。例如,窗与房屋、汽车与轮胎、西装上衣与裤子、鞋子的左右脚均为物之部分关系,不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已从物论。例如,装米的麻袋。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及于从物。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卖给单位;
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不能依其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如上引实例中的房屋为不动产,而房屋中的家具及其他财产为动产。因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乙可取得家具等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该房屋的买卖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尽管房屋已经交付,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所以从物须与主物为同一人所有,须为独立之物,并且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如房屋与家具、电视机、冰箱,虽同为一人所有,也均为独立之物,但因家具等并非须与房屋共同使用才能发挥效用,因此家具、电视机、冰箱与房屋的关系并非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
3、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间的联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如生产果实的果树为原物,果实即为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产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上所产的果实,母鸡所生的蛋。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存款所得利息。
依民法典规定,孳息的取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得为交易标的物并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规定的。依现行法规定,文物、外币、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属于限制流通物,矿藏、水流等国家专有物以及毒品、淫秽物品等属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为流通物。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禁止流通物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其交易无效。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糖、茶。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并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电视机。消耗物不能成为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非消耗物则可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可否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粮、油。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如电视机、冰箱。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若为可分物,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若为不可分物,则不能用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债的标的物若为可分物,可以成立可分之债;若为不可分物,则只能成立不可分之债。
7、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而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点确定的,也可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当事人特别选定的某辆自行车,都为特定物。种类物则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物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只有在交易中才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种类物为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交付以后。以特定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租赁、借用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借贷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根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则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如某企业的全部财物,羊群。
单一物与结合物只能整体为交易的标的,不能就其某一部分进行交易;集合物可以为单一的交易标的物,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设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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