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4、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六级判断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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