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中存在哪些被认为是严重三违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2:13:36 380 人看过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2、

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量,造成瓦斯积聚超限;

4、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通风而继续作业;

5、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

6、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8、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9、安(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11、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12、车辆撞击风门;

13、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4井上下无措施动火(焊)或擅自更改动火(焊)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15、无措施进入盲巷;

16、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9、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一通三防”隐患;

20、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1、安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2、安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

2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行人。

煤矿安全措施应该有哪些

1、增强员工安全培训的力度不管是煤企管理人员还是矿井开采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安全培训关系到开采工人的生命安全。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不仅要提升对安全理论的掌握,还要助其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提升员工自身专业技术,培养面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变能力,真正有效地提升整体员工的安全素质。

2、树立正确安全管理观念,增强安全文化的构建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煤矿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保证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前提。所以,要不断加强煤矿行业安全文化建设,并且还要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文化的沟通交流,引进外国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真正树立企业的安全管理观念,预防因为安全管理上的不足,而发生安全事故。

3、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与先进技术的投入力度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同时也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的原动力。想要保证安全生产,就必须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的投入力度。例如,在煤炭开采设备方面,一定要选取安全系数高,科学技术水平高的新设备,降低因设备问题而引发的安全问题,提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防御能力。除此之外,在科研方面,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围绕矿井突发动力的灾害机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的理论水平,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4、加强煤炭企业绩效评价有效的绩效管理不仅能够推动煤炭企业良好的发展,还能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升生产一线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还要进一步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将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对煤矿企业的贡献价值,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标准,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而有效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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