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家装污染案环境侵权特殊规则的司法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1:30:37 295 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栗某

被告: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1年11月原告栗某为结婚需要与被告A公司达成装修协议,由A公司对栗某住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于2002年1月上旬完工。2002年1月中旬原告搬人新房居住后,于4月份原告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后其母也出现类似症状,经诊断为血液病。同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TVOC(综合指标)含量分别超过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21倍、12.6倍、3.3倍。同时,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用于装修的细木工板的检测,该木板甲醛释放量为13.9个单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此,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造成有毒气体的产生,导致原告患上血液病,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除对作为当事人、责任人的地位表示异议之外,认为在装修过程中,仅对原告的房屋作了部分装修,原告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后期装修造成的。原告房屋内原有的家具、地板也含有一定量的有害物质,房屋内原有家装、原告自身体质等同样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诱因。因此,原告居室内的空气污染与其所患疾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外,被告认为,两个检验机构均是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检测,该规范于2002年开始实施,而装修行为发生在2001年,故该规范案中不能适用,原告提供的因装修行为造成法律所称“环境污染’的证据不成立。基于此,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认可。

二、判决要旨

2003年7月1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电白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宣判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子等人在电白区沙院镇海尾村委会昌盛村石沙岭非法自建了一个废物处理场,后分四次从外面转运来废机油酸渣共约240立方米并进行了非法处置,造成现场附近大片林木枯萎,经电白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证实,黄某子非法处置的酸渣属于危险废物,数量达624.75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性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刑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2023-04-23
    141人看过
  • 污染环境违法侵权的法律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二、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
    2023-02-23
    160人看过
  • 环境污染罪侵权环境污染罪怎么认定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一、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1、客体要件。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2023-06-23
    332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同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可折合成财产的损失。惩罚性赔偿(pnitivedamages),意指超过补偿性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是对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和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标准使得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还同时具有威慑、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当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时必须注意:第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条件。①主观上,需要有被告的故意或疏忽大意。②客观上,需要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被告和防止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如果被告没有从其行为中获得利益,那么只需适用补偿性赔偿就足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③需要达到高度的证明标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环境侵权
    2023-06-06
    41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环境污染侵权如何赔偿
    一、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须满足的条件1、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2、环境污染侵权需有客观的损害事实被污染的环境有可能造成他人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损害等。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之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具体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有两种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和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除以上两种程序外,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还存在第三种程序,即环境侵权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环境侵权的当事人应先了解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的这三种程序,选择适用行政处理程序,或者选择适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了自
    2023-02-16
    439人看过
  • 浙江老板环境污染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案件:浙江一模具加工坊老板,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以上的废水倒入抽水马桶,通过污水管道外排。15日,该男子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年34岁的夏某于2012年2月到温州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坊,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花纹。该加工坊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先用塑料桶收集,再倒入抽水马桶,并通过污水管道将废水排放出去。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坊,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门鉴定,水样中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在法庭上,夏某承认知道这样的做法会造成环境污染,但以为废水通过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后危害性很小。对此,出庭作证的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某称,该加工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物甚至居民均有危害性。律师解
    2023-06-02
    408人看过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什么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归无过错原则,法律规定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加害人需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不应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因污染环境而导致的各种损害,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加害人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即使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及其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可能导致诸多健康问题,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神经系统问题等。根据法
    2024-01-05
    259人看过
  • 最严环保法实施路桥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判决
    1月21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审判决一起环境污染入刑案,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路桥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被告人罗某、应某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应某(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4年1月8日,路桥环保局蓬街中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花门村专业队附近一家无名作坊涉嫌非法电镀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作坊有挂镀槽,清洗槽、酸槽等生产设备,主要镀锌加工网片、弹簧等。但无环保审批手续,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农田。检测人员对电镀加工场酸洗槽、场外排放口的水体进行了采样,结果显示含铬浓度均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3倍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严重污染
    2023-04-24
    168人看过
  • 环境污染事故适用哪个法律
    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规定多出自《刑法》。一、适用重要法条解读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
    2023-03-19
    257人看过
  • 根据环境污染保护法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特点
    (一)间接性,与环境污染损害的其它特点相比,间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这个特点又是其与传统损害的本质区别,即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发生的。(二)潜伏性,所谓环境潜伏性是指致害物质一般是透过环境媒介缓慢发生损害的,所谓身体潜伏性是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而后爆发的。(三)长期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导致的损害多数情况下包括两方面,一是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及紧急扑救所花费用,二是其遗留的致害物以及扑救物在环境中持续为害。(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
    2023-03-16
    283人看过
  • 中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
    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省一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不到10天内得到妥善处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通报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据介绍,湖南省今年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18家化工、有色、钢铁等环境污染风险较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省一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不到10天内得到妥善处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通报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据介绍,湖南省今年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18家化工、有色、钢铁等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业列为重点。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和往年污染事故造成赔偿的情况,投保额为4.08万元。9月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事后,企业对上门要求索赔的一些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事件并未平息,周
    2023-06-08
    410人看过
  • 环境污染防治原则
    1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加强环境规划和生产管理;在治的方面,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利用。2技术和经济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确定经济合理的排污标准和排放方式,尽量减少人工治理节约治理费用。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产品设计、工艺和设备,实行综合利用,实现企业的环境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置量。一、污染防治措施1、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应按照“物耗少、能耗少、占地少、污染少、运量少、技术密集程度高及附加值高”的原则,限制发展那些能耗大、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三方面统筹考虑,进行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的调整和优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水工艺,减少污染
    2023-02-28
    330人看过
  •  探讨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及应对措施
    不平等和歧视是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而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可能通过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来实施,而这些影响可能是直接的、间接的,也可能是深层次的。深入了解这些影响需要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1.在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和歧视,这种不平等和歧视可能针对的是特定的群体,也可能是普遍存在的。2.某些行为的侵害过程可能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来实现的。这些影响可能是直接的、间接的,也可能是深层次的,需要深入挖掘和分析。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持续性、潜伏性持续性和潜伏性是两个常见的企业风险特征,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持续性风险指的是企业面临的风险是长期的
    2023-12-04
    65人看过
  • 污染环境罪既遂的法律适用标准
    刑法污染环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如果已经导致县级以上的城区集中饮用水源中段12个小时以上的,或者是相关的农田遭受到严重破坏,那么将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刑法故意伤害罪既遂的量刑标准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
    2023-07-06
    224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污染环境纠纷为什么要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由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一,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地域广泛,污染源与损害结果地距离很远,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使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困难。 第二,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些污染物本身是不会致害的,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用就
    • 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污染环境违法侵权的法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3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二、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环境污染侵权如何赔偿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1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2.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是: 1.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 2.人身损害赔偿,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 3.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特殊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7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