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20:41:54 37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投标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参与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投标资格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单。

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第四条经负责招标的地方政府部门同意,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明确承办服务中各公司的服务区域、参保人群和有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内,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一家,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组成单个投标联合体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第七条参加大病保险投标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流程管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预投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依次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投标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真实。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主承保人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报告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

第九条参加大病保险投标的保险公司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时间、投标机构基本情况等。

保险公司应在开标后向当地保监局报备投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授权书。如有投标业务答疑的,须在答疑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答疑文件。

保险公司中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中标结果。

第十条保险公司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对于流标、废标后招标方重新进行招标或二次遴选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第四章投标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历史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盈亏调节机制、合同内容的动态调整方式以及医疗管理、服务标准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不提供经验数据或数据不全无法测算的招标项目、给定价格明显亏损的招标项目、无风险调节机制的招标项目、要求中标后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的项目,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参与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时,须使用已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不得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与专属条款相悖的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参加大病保险投标行为负有管控责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投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并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书。

总公司产品定价部门须对投标文件出具经过审慎测算的精算意见书,精算意见书至少应当包含测算依据、数据分析、测算结果、报价意见等。

总公司法律部门须对投标文件出具经过严格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总公司精算意见书的最低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

保险公司不得承诺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不得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投标行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投标行为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

对投标价格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承保条件不合理,存在重大亏损风险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
    2023-05-01
    192人看过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区别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区别一、两者出台时间不相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出台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出台于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区别二、出台背景不相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区别三、两者的资金来源不相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根据各统筹地区
    2023-03-28
    196人看过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都保什么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病种范围,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九种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针对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补充医疗保险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因此被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报销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没有报销的费用。三、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患特定疾病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四、社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
    2023-04-10
    371人看过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申报材料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办理程序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2023-03-05
    124人看过
  •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四条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第六条保险
    2023-02-18
    462人看过
  •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四条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第六条保险
    2023-04-23
    40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4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
    • 长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办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4
      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时直接结算。在符合条件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到区医保中心或市医保局办理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策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9
      对于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要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12
      1.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是为参保人在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对基本保障补偿以后对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累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如果累计医疗费用是由当地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判定,具体金额有当地政府来进行确定。 2、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为了避免城乡居民发生重大疾病巨额医疗费用的支出,按照当地的医疗水平合理确定当地大病医疗补偿政策,实际支付不能低于50%;并按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新政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6
      对于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要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