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答:一、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
(一)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生育妇女,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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