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1、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双方可以就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达成一致,双方还可以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让侵权行为变为合法行为。
(二)向法院起诉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局认定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起诉。此诉讼为民事诉讼,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是以专利局为被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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