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3:36 257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1.职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口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此外,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看,有10年以上长期的,也有几个月短期的,还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是一项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险种。无论何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是广义上的职工,包括每个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临时工等在内的所有的劳动者。为了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力度,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减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防止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

2.工资总额。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本条例所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本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而不限于单位职工花名册的在册职工;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了工资、津贴、奖金等多项收入,而不限于岗位工资或者是基本工资。

3.本人工资。

根据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的伤残津贴等,都是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弄清本人工资的含义至关重要。

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负伤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它是职工的月缴费工资。目前,我国的职工工资构成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在不少单位已经占到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但是,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2)它是职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由于发生工伤的时间可能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在计算缴费工资时,只能通过计算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才显得比较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各项缴费工资的计算中,大多采用上一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

(3)本人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还需要有适当的平衡。社会保险具有调节社会贫富的功能,在社会保险的待遇方面,应当强调公平高于效率。为了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为此,本条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分别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者60%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5: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
    2023-06-09
    426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表现。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的情况在单位公示
    2023-06-09
    334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时,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
    2023-06-09
    7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
    2023-06-09
    24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的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实行书面审查,因此
    2023-06-09
    26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四条【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解释】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始施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谈判所作的承诺,在新法规施行前,必须预留1个月以上的时间供社会各方面提意见;二是将施行日期定在颁布日期的一段时期之后,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保险这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就贯彻落实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准备方案,例如对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对非法用工主体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赔偿的具体办法等,都需要由劳动保障部制定,或者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有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非常重要。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的适用一般都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律法规仅对法律法规颁布施
    2023-06-09
    45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1.缴费主体。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
    2023-05-03
    38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规定。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提出异议。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果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提供待遇,工伤职工提出异议而产生的争议;或者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应该执行《工伤保险
    2023-06-09
    207人看过
  • 工伤本人工资解释是怎么样的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缴纳工伤保险
    2023-04-13
    19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规定。本条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但不参加社会保险,对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
    2023-06-09
    22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的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核查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切实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的内容是,对已发生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看是否符合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这些目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规定。核查的方式是检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诊疗处方、人出院标准、住院病历和特殊检查治疗等项目。通过检查,对
    2023-06-09
    39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等
    2023-05-03
    31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工伤认定一般是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实地核查。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文字的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最终形成工伤认定结论。但是,有的工伤事故的确定比较复杂,从所提供的材料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这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考察。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职工
    2023-06-09
    399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你举证,由工厂举证。
    • 工伤保险调理额工伤保险条例中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2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工伤伤残本人工资如何解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3
      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
    • 基本工资解释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27
      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要点: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
    •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释与细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