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哪些违法评估现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54:45 177 人看过

1。住宅用地补偿价格严重偏低。《北京市住宅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用地补偿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住宅用地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房屋置换新均价)×住宅用地补偿价格平均安置面积/平均居住用地面积。地方普通住房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城市规划确定,等,评估机构未按上述规定确定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均价,住宅用地面积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了合法权益搬迁群众的利益。二是评价方法错误。《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公布不同地区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成交价格,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至少每年一次。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并结合本市房地产情况进行要拆除的房子。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格法,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被拆迁人抽签的方式。”。但在实践中,拆迁人单方面选择评估机构,不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不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被拆迁人抽签的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并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照片。现场勘察记录由鉴定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评估人员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而是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像。现场调查记录没有被拆迁人签字。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估价报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性:充分反映评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及附件资料应完整、完整;第八节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

(1)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人的信函;

(4)估价人声明;(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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