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6:10:25 200 人看过

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公司提出查询账册、分红,或者是提出公司回购自己股份,还可提出解散公司等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启*康医疗器械公司)

被告(上诉人):汪某文

1995年4月,原告启*康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汪某文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建公司),双方为此制订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的出资额为90万元,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同年6月,原、被告缴足各自出资,经登记机关审核,于6月14日被核准注册设立公司,由被告任公司董事长。6月22日,创建公司以内部转账为名,向原告付款100万元。9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卫与被告就创建公司有关变更事项进行洽谈,签署《会议协议》一份,双方同意原告让出创建公司的出资,另行协商转让事宜;创建公司更名,由被告办理具体手续;由被告保管创建公司公章等,被告保证在原告转让出资和公司更名办妥前不以创建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事及相关活动。原告对创建公司的商事活动不承担法律责任。12月,被告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附设分支机构一项,并登记设立创建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营业场所开设在密云路***号。之后,在被告主持下,创建公司在密云路***号对外营业,从事经营活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经营不成,遂诉至法院。

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以个人身份与原告合股,成立以原告香港母公司名称启*康命名的内资公司——启*康创建公司,其中原告出资90%,被告出资10%、不久,被告要求原告退出创建公司,由被告独自经营,双方协商后订立协议,一致同意转让原告的出资,创建公司更名,被告在经过合法手续前不得擅自经营。但被告不顾承诺,对外用原告母公司的名义经销原告同类产品等活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现要求确认原告在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被告立即停止创建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赔偿因被告的经营活动而使原告营业额减少的经济损失30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终止创建公司。

被告汪某文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且无依据,既要确认其股东地位,又不愿意承担责任。据被告所知,创建公司的另一股东是陈某卫而非原告,被告在密云路经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并非非法经营。《会议协议》未加盖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创建公司依法成立,没有理由终止或解散。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公司章程,出资创办公司,是创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被告于1995年9月27日签订的《会议协议》是双方关于创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组成、职权及会议记录等规定,该《会议协议》应视为股东会决议。被告作为创建公司的另一股东和公司董事长,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该协议的执行。被告不按协议行使其职权,超越权限修改公司章程,显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职权及第五十九条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创建公司的全部债务,并终止创建公司,可依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1)确认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对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出资90万元,出资比例为90%,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被告汪某文停止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3)对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汪某文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汪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又以与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予以准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汪某文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及被告违反协议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股东可以状告身兼董事长的另一股东吗原告的请求是否都可以通过本案诉讼解决

1、本案原告是创建公司的股东之一,应享有股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难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指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体除外。要成为公司股东,出资是起码也是决定性的条件。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即公司以股东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股东按自己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并向公司让渡财产所有权,这是获取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最基本方式和实质条件。本案中,原告承认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了出资的义务。而陈某卫在公司章程上签名,这是陈某卫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且实际出资的并非陈某卫个人。被告否认原告股东身份的证据虽有出处(摘自工商局创建公司档案中一页无名材料,其内容为股东陈某卫、汪某文及其基本情况),但因该证据形成不明,与其他正式文件又无内在联系,自然不足于对抗原告出资的实际状况和注册登记有效文件的真实记载。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创建公司成立之初,一大笔资金从创建公司转出被原告收入,诉讼中当事人对此均语焉不详,难以排除此举有抽回出资之嫌。如果原告抽回出资是否就丧失了股东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了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有抽回出资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股东不承担法定义务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抽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义务,那么,剥夺该股东的资格及其权利就于法无据。

2、关于股东是否可以状告身兼董事长的另一股东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创建公司是仅有本案原、被告两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关于创建公司变更事宜的洽谈会议,实际上就是创建公司股东的议事活动。从解决问题的内容来看,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其中明确被告负责执行与其董事长身份相称的办理公司更名、保管公章等具体事务,并限制被告擅用职权,即在原告转让出资、更名办妥前暂停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由此可见,该会议协议的效力所及,既可看作如同公司章程是股东关系上的契约行为,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更应视雾达公司意思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和公司机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告违反会议协议,在完成转让出资、公司更名前即进行经营活动,且擅改公司章程,作为在协议上负有履行义务的股东,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上是执行董事),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则构成对公司意志的违背和股东重大决策权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案件。

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在本案中一并得到解决的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分析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分别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时和诉讼中,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确认原告在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这是原告基于股东之间的关系,主张自己享有股东权利而向其他股东提出的。第二项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创建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如前所述,该请求是建立在股东与股东和股东与董事长双重关系基础之上的。第三项是要求被告承担创建公司的全部债务,原告提出此项请求的本意是被告擅自以创建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致使公司背负债务,或者发生亏损,被告由此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位告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遭受损害的公司本人应当成为受偿主体,主张赔偿的诉权归属公司。该项请求与前两项请求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应当另行解决。第四项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的经营活动而使原告营业额减少的经济损失30万元。提出该请求的根据是被告用启*康的商号经营与原告相同类型的产品,挤占了原告的产品市场,营业收入减少而受损。不难区分,该争议事实属于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范围。原告以此为依据向被告主张股权关系上的受偿权利,显有不当,法院不应支持。第五项是要求终止创建公司,即解散创建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愿解散由公司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形式要件是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如果原告有意解散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表达公司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3日 19: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权益相关文章
  • 律师如何应对?发生股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机构调解;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股权纠纷的预防措施有什么?1、深入彻底进行企业改制。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转变政府职能。经济全球化是政府间的竞争,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是制度的竞争。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4、加强法制、法规建设。首先,要明确分离母公司和上市公司。其次,要建立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的制度,在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
    2023-05-07
    94人看过
  • 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上述纠纷时,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
    2023-06-13
    95人看过
  • 房地产合作股东权益纠纷怎么处理
    针对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的权益纠纷问题,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有效方式予以妥善解决:1.首先尝试进行友好协商与和解。在确保双方都具有良好意愿且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对话与磋商,最终达成一份公平合理的和解协议。2.其次,可以寻求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并进行调解。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由中立的调解人积极推动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以期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3.若争议双方已经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则可依据该协议向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处理。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即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对纠纷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所提出的纠纷请求进行审理、调解以及作出裁决等一系列过程。4.最后,当争议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和解,同时也不愿意选择其他解决途径,或者其他途径未能成功解决问题时,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2024-07-27
    197人看过
  • 股东纠纷如何保全诉讼期间的权益
    一、股东纠纷如何保全诉讼期间的权益在股东纠纷中,为了保全诉讼期间的权益,股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诉讼保全。1.当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在申请诉讼保全时,股东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房地产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有价证券的品种或证券账号、车辆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股权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等。3.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4.股东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5.股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二、股东如何进行代表诉讼股东进行代表诉讼的方式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
    2024-08-01
    195人看过
  • 如何处理隐名股东的纠纷?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隐名股东作出了定义。有的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内部关系角度作出定义,有的从强调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这个特点作出定义,还有的从隐名与显名的区别出发给出概念,而区别的标准大致有三种:一是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二是是否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中,三是笼统地包括了前面两种。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一、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处理原则有关隐名投资关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围绕公司的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均作出了规定,江苏、上海、北京等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指导意见。结合上述司法意见,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关系处理上,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2、仅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约定,并不会使隐名股东获得股东地位。还应有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
    2023-06-09
    101人看过
  • 如何界定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
    如何界定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
    2023-05-07
    271人看过
  • 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如何处理
    1、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能不能起诉,隐名股东的股东权能不能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想显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
    2023-03-24
    439人看过
  • 财产纠纷如何影响股东利益?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股东名册变更涉及财产纠纷的情形有哪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产生纠纷的类型有:因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2023-07-02
    236人看过
  • 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个有限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一起经营一个企业,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利益冲突。与其他纠纷一样,坦诚友好的协商应该是解决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途径。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协商解决,所以诉讼或仲裁是最后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介绍了如何以诉讼为依托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几种常见类型。1。股权确认投资者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或转让公司股份,或取得科技股、赠与股等,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需要确认自己的股权,即确认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
    2023-05-07
    476人看过
  • 常见的股东权益纠纷处理有哪些方法
    常见股东权益纠纷处理方法:股东之间相互协商;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处理方法。常见股东权益纠纷包括: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分配权纠纷;其他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处理对策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矛盾与利益冲突,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一、股权确认投资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2023-07-26
    407人看过
  • 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当股东拒绝参加股东大会的,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处理,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可视为放弃权利。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范本股东会决议简单范本如下:xx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x月x日,在x召开。本次会议由x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x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代表x表决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变更股东为:xxxx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条内容为:xxxx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
    2023-07-19
    482人看过
  • 应该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股权、期权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离婚案这样涉及股权、期权分割的案件,往往还存在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对于此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股权纠纷如何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股权是什么?简单讲,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股权,从公司获得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因而公司股权既有财产性质,也具有人身属性。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严格来讲,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实际分割的是[股权价值],股权分割只是出于一种简称。但是在对股权价值进行处理时,同时也会造成权利的转让或部分转让,这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在进行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呢?(一)明确股权所有权确认股权所有权是股权分割的前置程序,一般依据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票期权记载等材料进行确定。但在现实情况中,股东的股权归属存在三种特殊状态:1、名义股东
    2024-02-01
    366人看过
  • 如何处理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股东名册未及时变更,导致股东不能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的纠纷。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因转让人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
    2023-05-07
    410人看过
  • 股权转让后,小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股东的权益: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认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不正当,侵害了部分股东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2、异议反对股东的股份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
    2023-06-26
    490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权益是,股东因其股东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有分红权、公司经营决策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诉权。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 更多>

    #股东权益
    相关咨询
    • 该如何处理被侵害股东的权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0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起诉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
    • 有哪些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如何起诉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0
      股东权益发生纠纷的起诉:《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关联交易侵害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应该如何保障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如何处理,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7
      1.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起诉方式处理。 2.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3.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 探望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探望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05
      探视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起诉。探望权纠纷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