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辞职后有补偿。职工发生工伤的,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的,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取相应的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工伤厂里赔偿费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鉴定的标准如下:
1、有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工伤程度逐渐降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十级;
2、七级到十级之间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3、五级到六级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工伤员工主动辞职
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赔偿的,但是劳动者是被迫辞职的除外。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帮员工缴纳社保或者是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又或者是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可以因此提出被迫辞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赔偿。因为工伤辞职,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不赔偿给劳动者但是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不能够被剥夺,劳动者离职之后依然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是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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