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01:10 274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________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_______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有限公司变更设立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将在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次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人选依次为: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务)_______(职务)________(职务)

二、经本所审查,公司(拟)聘任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列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等的情形,符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题述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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