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8:33 406 人看过

顺府发[2004]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004年1月7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根据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使)用农村土地制度

(一)规范农地转用和征地程序。

1.严格执行征(使)用土地公开制度。不论是农用地转用还是征用,一律由区规划国土局进行《征(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由各镇(街道)规划国土管理所张榜公布,村(居)委会及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向被征(使)用地村(居)民或股民通报《征(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就有关补偿标准作解释说明。

2.征(使)用农用地应当尊重村(居)民、股民的合法权利。村(居)委会或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村(居)民或股民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上报区规划国土局。必要时可向区规划国土局申请举行听证会。

3.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征(使)用土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批准农地转用、征用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在裁决和协调过程中,各级政府、村(居)委会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全力配合征(使)用地工作的推进。

(二)依法调整征(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调整征(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凡征(使)用耕地(含鱼塘、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最低不少于4.8万元/亩,征(使)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河涌和滩涂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2.4万元/亩。属于省、市等上级部门征地用于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标准,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款留20%作为股份社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一次性量化到个人。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股份社可从征地补偿款的股东个人收益部分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金,用于股民的社会保障开支。

(三)增强征(使)用地的计划性,保障股民的利益。

实施征(使)用土地应有计划地开展,充分考虑被征用土地农作物的种植季节和养殖周期,通过提前发布公告或延后收地等方式,尽量避免在种养殖黄金季节实施收地,切实保障股民的利益,降低征(使)用地成本。

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根据《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放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只能发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股份合作社。村(居)委会或股份社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居)委会或股份社;人民公社时期属公社所有的集体土地,属村(居)委会、股份社所有之外的集体土地以及镇(街道)已经给股份社作了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助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证发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公开制度,充分尊重村(居)民、股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土地登记规程,集体土地首次流转登记发证前须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方予发证。村(居)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应召开村(居)民或股东代表大会,经2/3以上的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才能办理。属于村(居)或股份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集体资产处置须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必须进行公开交易。

(三)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以及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接受监察、农业部门监督。

(四)明确股份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今后股份社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产生的纯收益,50%作为股民社会保障金,用于本单位成员购买社会保险的开支;剩余的50%按“二八”分成的办法进行分配,即20%留作股份社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一次性量化到股东个人。

三、切实执行农村宅基地固化制度,降低农民住宅用地成本

(一)严格执行《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发〔2001〕13号)和《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1〕8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股份社资产固化量化后的农村宅基地留用制度,对应当留给股民的宅基地必须留足,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规划或发展的理由拒绝留地,确保农村宅基地固化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确定固化住宅小区的规划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本着实事求是、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对固化的宅基地不能一律要求开发成片的高标准住宅小区,要针对各地不同的发展水平确定相应的固化宅基地配套标准;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镇(街道)和村(居),在满足基本的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固化宅基地规划标准,增大建筑密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镇(街道)安排固化用地要充分利用旧宅地、边角地,降低开发成本,节约土地资源。各镇(街道)办理固化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应根据实际建房需求,分批小额转用,减轻村(居)的经济压力。

(三)降低股民住宅用地的成本。

1.股份社的土地安排给股民建房时,应当采用有偿方式,股民原则上需支付给股份社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如股东大会同意,可在扣除宅基地开发成本后不作补偿。

2.减轻股民建房的费用负担。由区规划国土局对照现时的法规政策,清理对股民建房的有关收费项目,做好减免方案。

3.各镇(街道)通过土地整理而取得的新增耕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固化住宅用地以抵顶耕地开垦费,降低用地成本。

4.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固化住宅小区的“通平”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实施,尽量降低“通平”费用和住宅小区的开发成本。

四、妥善处理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征(使)用地补偿问题

本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征(使)用地单位与被征(使)用地单位已达成书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的,应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如征使(用)地单位与被征(使)用地单位未达成书面补偿协议,征(使)用地补偿应按该宗征(使)用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或征用批文签署之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3: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产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建设和企业发展。但全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管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形式比较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比例较低,土地隐形交易时有发生,政府尚未完全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等,造成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尽早全面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土地的资产意识、市场意识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识,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
    2023-06-10
    18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09〕13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自2008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为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宏观调控、有序引导、配套衔接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环境;做到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一、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
    2023-05-09
    493人看过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经市委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二次分配的资金来源农村二次分配是指有一定收入的村民小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二次分配的资金来源有:组集体所有投资收益;组集体资金的融资收入;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租金;组有工副业承包收入;组级统一组织的劳务收入;组级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农村二次分配方式农村二次分配一般在年终进行,统一按人、按承包田面积(以下简称为按田)结合进行分
    2023-06-10
    130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二)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三)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
    2023-04-22
    419人看过
  •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土地征用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变动,是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利。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一)完善立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是土地征用权得以行使的前提。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土地征用的公共目的性。我国的土地征用立法也确认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的原则。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却是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不分,以土地利用规划来代替土地征用的目的判断,使公共利益无从体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能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所用的土地只能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中期,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而有限的国有土地资源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只能动用土地征用权不分目的地进行土地征用,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6]为杜绝各级政府都以公共利益为名
    2023-06-08
    277人看过
  • 完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工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村、组一级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几乎是空白,既无专人管理,又无文字记载,作为村、组干部几乎没有谁去对所属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即使有人侵占了集体土地,也无人问津,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土地征收等纠纷时,往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集体土地的流失和集体利益的受损。所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组一定要加强管理,村民们要有集体观念,要有主人翁意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看着集体土地白白流失。
    2023-06-05
    36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海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第三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各镇(区)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庄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5-12-8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财政厅黔府法函〔2005〕54号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3号)等文件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11号)关于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年底前要制定我省实施《行政许可
    2023-04-24
    71人看过
  • 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度的几点感悟
    本文教授探讨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并且对修订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几点宝贵的意见。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经过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发展历程。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04年8月,土地管理法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23-06-05
    11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87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函》(苏政办函[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制度、统一管理模式。(二)积极稳妥原则。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三)资产安全原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
    2023-06-10
    458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把深圳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城市管理,在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绿化美化方面,真正形成人人有责任,处处有人管,事事有章法的管理机制,现根据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辖区管理责任的划分(一)以区、街道办事处(镇)、自然村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责任。(二)以工业区、旅游区、仓库区、住宅区为单位,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管理责任。(三)以企事业单位、门店为单位,按开发(建筑)红线范围划分管理责任。(四)以行业(系统)垂直管理为单位,按部门划分管理责任。根据以上责任划分,做到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己
    2023-04-22
    46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经2004年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规划水平,加强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凡在哈密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住宅小区、大型工业项目等均须进行规划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第四条公示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结果。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的全套图纸(1:5000—1:25000)说明书与简介(简介应说明主要设计依据、立意、规划特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2、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
    2023-06-10
    455人看过
  • 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十年来,土地登记工作在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社会各界以及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对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对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化的技术操作以及管理手段和工作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地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保障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现将《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是为提高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维护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而对土地登记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
    2023-06-10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措施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不复杂,已经比较完善。难道还要改变所有制的体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要求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27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农村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如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2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中,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就有以下的内容: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
    • 实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住宅用地管理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7
      严格审批制度,控制土地的合理使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