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早在1951年颁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则是在1955年遵循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建立和规范的。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
制度虽然建立时间有先有后,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和双生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也由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一、法律规定员工打胎病假扣工资吗
1、按现行规定,人流休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的。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女职工产假延长多少天?
女职工产假延长多少天,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总共是98天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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