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9 20:33:03 389 人看过

一、如何避免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避免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行为的方法是在二次创作时,需要确保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具有自身的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如何处理

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的维权办法是:

1.双方自行调解。影视剧版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地是,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三、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是多长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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