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督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监督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和效果是不同的。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办案机构。第二,程序不同。劳动监督不仅要事后纠正,还要事前预防。但劳动仲裁是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第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但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才能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但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双方。第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有哪些区别
劳动仲裁和监察的区别如下:
(1)是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工作是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的工作,劳动局分为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两个单位。劳动分局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
(2)是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信、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劳动局负责综合、计划工作;镇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劳动就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
(3)是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大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做重要服务,劳动局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服务工作,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流动就业统计工作,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什么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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